(2017)云08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邵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敬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敬,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因本案,2016年2月2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08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邵敬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以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邵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邵敬与艾某1到景东县锦屏镇凌云路“景豪大酒店”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50分许,二人离开KTV到酒店门口的凌某路人行道时,遇从KTV娱乐出来的程某等人。后二人离开现场,被告人邵敬到停车场驾驶其云J×××××号大众朗逸轿车,把车头调往“景豪大酒店”方向等候艾某1上车。艾某1上车坐在副驾驶位时,被告人邵敬见程某赤裸上身与他人沿“景豪大酒店”前的车道迎面走来,遂产生报复程某等人之念,驾车沿车道逆行向程某等人撞去,将程某、杨某撞倒后,又继续向前行驶将迎面走来的李某、王某1撞倒。而后,被告人邵敬调头驶离现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邵敬自知撞人的车辆终将被发现,便驾车载艾某1前往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惧怕承担罪责,被告人邵敬以由其承担经济责任为条件,指使艾某1向公安机关供认驾车撞人者系艾某1,并带领艾某1向交警“投案”。经鉴定,李某的腰臀部、杨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程某、王某1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邵敬的家属给予了被害人程某、杨某经济赔偿,二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邵敬。此外,经一审法院调解,被告人邵敬与被害人王某1、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邵敬的家属代其履行了赔偿义务,二被害人也谅解被告人邵敬。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邵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敬上诉称:1、原判遗漏其准备驾车离开时,程某继续辱骂、殴打其的事实,未充分考虑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节;2、原判对其及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合理怀疑未予采信。综上,原判量刑过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判处缓刑。庭审中,上诉人邵敬提出与上诉理由相一致的辩解。庭审中,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上诉人邵敬为泄愤驾车冲撞他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确实存在被害人过错,上诉人邵敬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但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本案的诸多因素对上诉人邵敬作出从轻处罚,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上诉人邵敬与朋友艾某1从景东县锦屏镇凌某路“景豪大酒店”KTV娱乐后离开KTV到酒店门口的凌某路人行道时,遇到从该KTV娱乐出来的程某等人。后上诉人邵敬与朋友艾某1离开现场,邵敬到停车场驾驶其牌号为云J×××××大众朗逸轿车,把车头调往“景豪大酒店”方向等候艾某1上车。艾某1上车坐在副驾驶位时,上诉人邵敬见程某赤裸上身与他人沿“景豪大酒店”前的车道迎面走来,遂产生报复程某等人之念,驾车沿车道逆行向程某等人撞去,将程某、杨某撞倒后,又继续向前行驶将迎面走来的李某、王某1撞倒,随后调头驶离现场。离开现场后,上诉人邵敬自知撞人的车辆终将被发现,便驾车载艾某1前往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惧怕承担罪责,邵敬以由其承担经济责任为条件,指使艾某1向公安机关供认驾车撞人者系艾某1本人,并带领艾某1向交警部门“投案”。经鉴定,李某的腰臀部、杨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程某、王某1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邵敬的家属代邵敬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杨某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后经原审法院调解,上诉人邵敬与被害人王某1、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邵敬的家属代其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1日2时许,景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龚某电话报案称,其男朋友杨某与几个朋友在景豪酒店前公路边被一辆轿车撞,四人被撞伤,请处理。景东县公安局锦屏镇派出所民警即赶往现场,民警在现场凌云路景豪大酒店门前路中有多处血迹,嫌疑人案发生即驾驶作案的轿车逃走,受害人已被送医院。经了解得知驾车逃走的人是艾某1。当日2时55分,民警正在寻找邵敬、艾某1时,接景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称,两名自称艾某1、邵敬的男子开车将人撞伤后到交警大队投案。民警即到景东县交警大队将邵敬带到景东县锦屏镇派出所进行调查的事实。2、户口证明。证实上诉人邵敬勇的基本身份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景东县锦屏镇凌某路“景豪酒店”西侧路段,在东侧柏油路面上有点状、片状红色类血样物。上诉人邵敬对案发现场及作案时使用的车辆进行辨认指证的事实。4、采集生物检材样本笔录、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1565号、第01566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2月2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对艾某1和上诉人邵敬的血液进行提取送检。经鉴定,艾某1和上诉人邵敬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艾某1的乙醇含量为138.12㎎/100ml,邵敬的乙醇含量为113.78㎎/100ml。5、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28号、29号、34号、44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腰臀部损伤和杨某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程某、王某1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通知上诉人邵敬及四被害人。6、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将12张分别编号为1号—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交给龚某进行辨认,龚某指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6年2月21日1时许,在景东县锦屏镇凌某路景豪大酒店门前驾车撞伤杨某和“阿某”的人。经查,编号为10号的男子,名叫邵敬,住景东县锦屏镇锦屏路53号。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景东县公安局对牌号为云J×××××的朗逸牌SVW7167ASD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VAA218182421305,发动机号码726251)、车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予以扣押的事实。8、景东县公安局制作的光碟一份。证实云J×××××号大众朗逸轿车在景东县锦屏镇凌云路景太大桥交叉路口旁撞人时的行驶过程。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其与杨某、“阿某”、王某1等人从“景豪大酒店”KTV出来,在酒店门口见到几个人在人行道上吵架,吵架十多分钟后人都离开往景太大桥方向走,其与杨某也往景太大桥方向走,在大桥路口见右边停着一辆深咖色大众车,其与杨某到车前看是不是“阿某”,见车内驾驶位和副驾驶位各坐着一个男子,驾驶位上的男子曾在吵架现场,后“阿某”与几个人朝车子方向走来,杨某就跑过去与“阿某”交谈,此时,深咖色大众车突然启动冲向杨某和“阿某”,将杨某和“阿某”撞倒,车子继续朝前开了一小段又掉头回来就离开了,其就打120电话报急救和报警。到医院后其还听说王某1和另一名女子也被撞伤的事实。10、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其到景东县“景豪大酒店”接王某2,在酒店门口时见到人行道上有很多人在吵架,十多分钟后吵架的人陆续散开,此时,其听见发动机引擎声,即看向车道,见一辆深色大众轿车以较快的速度逆向从景太大桥方向驶往“景豪大酒店”方向将两名男子撞倒,车未停止继续前行撞倒两名女子后,调头离开现场。后其见被撞倒的“阿某”起身说开车撞人者是“小五八”的事实。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饶某到“景豪大酒店”接其,其在酒店门前见到一轿车从客运门方向沿着凌云路飞快开到酒店门前撞到路边的两名女子后离开,车走后其才发现撞伤了两男两女四人的事实。12、证人艾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其与邵敬从“景豪大酒店”KTV出来时去了一下卫生间,出来时见邵敬与他人在KTV门口聊天,其上前跟邵敬说“咋有”,因声音有点大,在一旁的“阿某”质问其说什么,并用手打其面部一拳,接着另外三四名男子围住其对其进行殴打,邵敬上前来劝阻时也被“阿某”等人殴打,后邵敬叫其离开,其到“景豪大酒店”旁的公路边见邵敬已坐在车上,其就坐到副驾驶位置,邵敬启动车往“景豪大酒店”KTV门前的公路冲过去撞人,撞倒“阿某”和一个男子后,又右打方向撞倒两名女子,然后调头驶离现场。其与邵敬一同到交警大队后,邵敬要求其向公安机关供认其是驾车人,并承诺会出钱将事情“摆平”,其同意了,但后来其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就将真相告诉了民警的事实。13、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其与陈某、两名女子等人从“景豪大酒店”KTV娱乐结束到酒店门口时,见“五八”与几个人在吵架,其就去问“五八”拿着刀是什么意思,说着说着其与“五八”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后经他人劝阻而停止,其就与他人往景太大桥方向走,约走10多米远时,迎面驶来一辆轿车将其撞倒的事实。1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其与程某等人从“景豪大酒店”内的KTV出来到酒店门口时,见到人行道上有十多个人在吵架,其想去看个究竟,但女友龚某担心其参与闹事就拉住其往景太大桥方向走,在靠近景太大桥十字路口的路边花池上坐着休息,一会儿,其见程某从酒店门口朝其所在方向走来,其上前与程某在花台旁的公路上交谈,一辆大众轿车以较快的速度冲向其与程某,其与程某躲避不及就被撞倒在地,其当场昏迷,清醒时已躺在医院病床上。后其听龚某说程某也被撞伤了,驾车人是“小五八”。1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1时40分许,其与王某1从“景豪大酒店”KTV出来准备回家,在酒店路边聊天时见几名男子在花台旁吵架,约五分钟后,其见一辆轿车向其与王某1撞来,其与王某1当场被撞离原地三四米,后轿车调头驶离现场。1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其与李某从“景豪大酒店”KTV出来准备打车回家,在酒店门口看见有十多个男子在吵架,约十多分钟后,吵架的人朝酒店门口的凌云路上往景太大桥方向走,其与李某在路边交谈,一辆车从景太大桥方向往“景豪大酒店”门口逆向行驶过来,其与李某来不及躲避就被撞倒了,等其反应过来,其已被车子撞到靠近中间隔离栏的车道,李某被其他人拉到靠近花台的路边坐在地上,后其与李某被送到医院就医的事实。17、上诉人邵敬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20日20时许,其与艾某1到景东县“景豪大酒店”KTV唱歌。次日凌晨2时许,其与艾某1唱歌、喝酒结束后在“景豪大酒店”门口遇到朋友崔某和谢某,其与两人在花台边聊天,艾某1蹲在旁边的花台上。后陈某、“阿某”等约十个男子从“景豪大酒店”KTV出来,陈某、“阿某”过来与崔某、谢某打招呼,期间不知什么原因,艾某1突然站起来问其“咋有”,陈某、“阿某”便辱骂和推搡艾某1,另外三四名男子即前来一起拳脚殴打艾某1,“阿某”还用皮带打艾某1,其在劝阻时被打中,脖子被“阿某”勒着,后谢明红上前拉劝才劝住。其被打后很生气,准备离开时到停车处将车倒至景太大桥桥头旁的道路上等艾某1,一会儿艾某1就坐到车的副驾驶位上,此时其看到两个人扶着“阿某”沿凌云路迎面走来,“阿某”边走边指手画脚地叫骂,其知道是在骂其与艾某1,见此情形,其很生气,加之酒醉,遂驾车向“阿某”方向驶去,车的左前方撞在“阿某”和另一个男子身上,接着其往右打方向欲离开时,突然见到前方有两人,但反应不及就撞倒了两人,后其调头驶离现场。离开现场后,其要求艾某1承认驾车撞人的是艾某1本人,艾某1同意后其就驾车一起到交警大队“投案”的事实。18、调解笔录、调解书、收据、领条、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上诉人邵敬的家属代邵敬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景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上诉人邵敬与被害人王某1、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邵敬的家属代邵敬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敬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逆行冲撞他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法处罚。上诉人邵敬提出原判遗漏程某继续辱骂、殴打其的事实,未充分考虑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节;原判对其及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合理怀疑未予采信导致原判量刑过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从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邵敬与被害人程某的争执及肢体冲突在他人的拉劝下已停止,后其未控制好情绪理,智处理问题,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上诉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邵敬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黄丽娟审判员 李家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涵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