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3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德星与林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星,林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德星,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林博,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本院做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星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纪凤岩执行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