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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10号原告:于某,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姚某,女,1960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回对姚某的起诉。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