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10号原告:于某,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姚某,女,1960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回对姚某的起诉。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