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余程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余程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928号原告李爱民,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被告余程程,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余程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侃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君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