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余程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余程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928号原告李爱民,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被告余程程,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余程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侃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君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