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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国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97号罪犯吴国荣,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国荣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吴国荣提请减刑无异议,但认为该犯系累犯,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92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吴国荣系累犯,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890余元,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国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吴国荣系累犯,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