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寰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