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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49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9日,现住盖州市北海团山镇海滨浴场附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