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49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9日,现住盖州市北海团山镇海滨浴场附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