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邑县鲍涛建材批发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邑县鲍涛建材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6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平邑县蒙阳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6777-5。法定代表人华强,局长。被执行人平邑县鲍涛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平邑县仲村镇鲍家坡村,证照编号:371326600334102。代表人鲍涛,该批发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豪门铝合金及不锈钢圆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平工商处字[2016]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工商处字[2016]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平邑县鲍涛建材批发部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2130元及加处罚款213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崔运晓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