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军与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吕军,男。被执行人肖金安,男。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张爱花,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军与被执行人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支付于申请人吕军及执行费2490元全部缴至于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