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志永与刘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志永,刘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永,男,1980年11月19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明,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强,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秦志永与被上诉人刘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秦志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秦志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志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秦志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奕颖审判员  陈敏光审判员  何灵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龙书记员  祖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