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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国市���上诉人自2016年就开始在石家庄岳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工作至今,并提交了在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路街道社区的证明,证明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保定市世家俪园小区,安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河北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而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清苑县公安局冉庄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上诉人李某的户籍地在保定市清苑县冉庄镇三间房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路街道粮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院2017年5月23日对上诉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诉人李某至被上诉人起诉时已在保定市莲池区世家俪园小区居住一年以上。安国市西安国城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马某(原审原告)的户籍地为安国市西城乡西城村一区付恒街136号,属于安国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