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苏凤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苏凤山,苏连镇,苏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凤山,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连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思琼,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与苏凤山、苏连镇、苏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77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凤山、苏连镇、苏思琼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人民币5959.38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