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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云阳县顺发建材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何忠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5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7452371C。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何忠钧,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安监管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云阳)安监管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云阳)安监管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何世斌审 判 员  黄海龙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