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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蓬溪县赤城镇左冰糕经营部、蓬溪县赤城镇妍雨副食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溪县赤城镇左冰糕经营部,蓬溪县赤城镇妍雨副食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蓬溪县赤城镇左冰糕经营部。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玉泉街。经营者:杨品义,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吕海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蓬溪县赤城镇妍雨副食经营部。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号。经营者:孔敏,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勇,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蓬溪县赤城镇左冰糕经营部与上诉人蓬溪县赤城镇妍雨副食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蓬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蓬溪县赤城镇左冰糕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8元,上诉人蓬溪县赤城镇妍雨副食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歧审判员 郑 艳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