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德芬与吴凤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芬,吴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赵德芬,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凤兰,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赵德芬与吴凤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11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支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