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彬申请执行岳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高彬,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岳明,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高彬与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