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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盈盈与开江县千千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盈盈,开江县千千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763号原告:陶盈盈,女,200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法定代理人:陶志成,男,1966年2月19出生,户籍住四川省开江县,系陶盈盈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奎均,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开江县千千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庆,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盈盈与被告开江县千千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盈盈与被告开江县千千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和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盈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陶盈盈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