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隆政与驻马店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隆政,驻马店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94号原告林隆政。委托代理人刘程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钰凌。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襄军。系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林隆政诉被告驻马店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1、经查,原告林隆政的籍贯系台湾,本案应属涉港澳台案件。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针对上述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下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豫高法[2007]99号),该通知的第二条载明:郑州、洛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规定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民商事案件。4、为进一步明确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该通知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漯河、信阳、驻马店、周口四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籍贯在台湾,本案又是因双方的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民商事纠纷,故本案应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据法释[2002]5号文件的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其均不在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之列。又根据豫高法[2007]99号通知和豫高法[2005]86号通知的规定,郑州、洛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规定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民商事案件,其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漯河、信阳、驻马店、周口四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因本案纠纷发生在驻马店市,故本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