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毕杏玲、孔凡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杏玲,孔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9号申请人:毕杏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孔凡涛,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孔凡涛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别于2015年8月23日、2016年6月21日向申请人毕杏玲共计借款23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孔凡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水岸鑫城小区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20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凡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03的工资每月2500元至10万元,并提供牛家勇所有的位于南华路南段西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毕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凡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水岸鑫城小区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20万元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孔凡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03的工资每月2500元至10万元一年。查封牛家勇所有的位于南华路南段西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