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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善、陈国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陈国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善,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国冕,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与被执行人陈国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国冕在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处49%的股权(出资额73.5万),上述股权已委托相关部门协助本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冕名下的车牌为浙C×××××帕纳美拉牌灰色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被执行人陈国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陈国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为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4225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7638元、执行费6237.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国冕已被冻结的股权处置成本较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查封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综上,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孙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