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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6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6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被告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附2号嘉德中心2号25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8963014F。法定代表人周复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魏敬朝书 记 员 简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