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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恢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解放商用汽车蒙城销售服务中心、王加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放商用汽车蒙城销售服务中心,王加聚,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解放商用汽车蒙城销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兆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加聚,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