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泗县黄圩镇人民政府与李树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黄圩镇人民政府,李树泽,曹庆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408号原告:泗县黄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琪,黄圩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泽,男,194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第三人:曹庆银,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泗县黄圩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树泽、第三人曹庆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道贵、人民陪审员周维成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树泽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县黄圩镇人民政府诉称:被告和第三人均系原告辖区华新村村民。2009年因第三人符合低保条件,经原告审查合格后,便开始享受低保待遇。2013年初,因原告的工作人员失误,将第三人所享受低保金额误打入被告账户至2016年7月,合计12199元。而第三人以为原告取消其低保待遇,也没有过问此事。2016年在黄圩镇进行低保评议公示时,第三人方知事情原委,于是第三人先后找到原告、民政所、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1219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泗县黄圩镇人民政府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第三人残疾证、低保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审查第三人享受待遇是符合低保条件,且已确认;3、邮储存折复印件3张,证明第三人没领取低保金额;4、泗县财补明白卡4张,证明原告失误将第三人的低保金12199元误打入被告账户;5、黄圩镇民政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未享受过低保待遇;6、黄圩邮政储蓄支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误打入被告存折低保金款12199元的事实;被告李树泽未作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曹庆银辩称:要求被告返还给我12199元。第三人对其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案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3、4、5、6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和第三人均系原告辖区华新村的村民。2009年因第三人符合低保条件,经原告审查合格后,开始享受每年1140元的低保待遇。2013年2月8日至2016年7月26日,因原告的工作人员失误,将第三人所享受低保金额12199元汇入被告粮补账户(60×××59)上。而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17日从未享受过低保待遇。2016年在黄圩镇进行低保评议公示时,第三人方知事情原委,第三人先后找原告,民政所、村委会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款未果。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诉讼到法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误将第三人享受的低保金12199元打入被告账户,有泗县财补明细卡,黄圩镇民所证明及黄圩邮政储蓄支行证明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实,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12199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李树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典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