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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瑞强与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强,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X县X区X号院X幢X单元X室。被执行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县X镇X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瑞强与被执行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信用社、储蓄所等储蓄机构的存款87424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单位或个人处的收入8742400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742400元的有关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