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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钢、刘光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钢,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83号申请人:石钢,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刘光辉,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石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光辉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望江路一段6号65幢17层2单元1704号房产价值2万元部分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光辉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路X段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产价值2万元部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