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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功与张玉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功,张玉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944号原告:武功,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颍上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和,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诉被告张玉和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功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功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