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洪涛与信东、吉林省光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涛,吉林省光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涛,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街58号。被执行人信东,男,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信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洪涛与被执行人信东、吉林省光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