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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何弟平与王礼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弟平,王礼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674号原告:何弟平,男,生于1967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昌,剑阁县公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礼汉,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何弟平与被告王礼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何弟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原告需要收集大量证据,鉴于双方系亲戚关系,愿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故暂时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0元,由原告何弟平负担。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