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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义诉汤慧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汤慧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870号原告:王义,男,1971年5月1日,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馨宇,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慧亮,男,1984年6月18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王义诉被告汤慧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馨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慧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义诉称: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0日,汤慧亮雇佣王义在延吉市威远佳苑小区从事外墙保温涂料工作,工作结束后,未及时结清劳务费。2016年8月10日,汤慧亮向王义出具欠条,因多次索要劳务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汤慧亮支付劳务费1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汤慧亮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汤慧亮雇佣王义在延吉市威远佳苑小区从事外墙保温涂料工作,结算了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12500元(1000平方米×12.50元/平方米)未支付。2016年8月10日,汤慧亮出具欠条:威远佳苑北区,汤慧亮欠王义、肖波人工费2.5万元。汤慧亮在本院送达回证上自认,其拖欠王义12500元。另查,2017年5月23日,汤慧亮向王义支付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义的身份证、欠条。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汤慧亮雇佣王义在延吉市威远佳苑小区从事外墙保温涂料工作,双方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劳务结束后,汤慧亮至今还王义拖欠劳务费7500元(12500元-5000元),汤慧亮应承担支付全部劳务费的义务,故王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慧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义7500元;二、驳回原告王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负担10元,被告汤慧亮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雪人民陪审员  车钟平人民陪审员  韩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