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国辉、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国辉,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财保1号申请人:金国辉,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凤冈县。被申请人: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光井,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金国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余庆县财政局的500000元保证金、在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0元保证金及被申请人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国辉向本院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余庆县财政局的500000元保证金、在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0元保证金,期限为一年(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查封被申请人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详见“余庆县黔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线索”清单),期限为二年(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国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江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甯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