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6、袁小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6,袁小光,王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6,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因盗窃2016年5月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袁小光,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临漳县。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5日因盗窃被成安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5,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魏县。因收购赃物2016年5月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5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6、袁小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5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6、袁小光、王某5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王某6伙同袁小光先后在成安县、魏县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22辆,其中袁小光负责租存放赃物的仓库,并负责销赃、管理赃款。王某6负责实施盗窃。王某5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且收购后将电车拆解销售,致使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1、2016年4月17日下午,王某6窜至成安县西关口南侧上谷书院门前,盗窃何某的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71元。2、2016年4月18日上午,王某6窜至成安县向阳北街路西2元店门市南侧过道18号住宅门前,盗窃李某3的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元。3、2016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成安镇医院门前,盗窃侯某的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50元。4、2016年4月21日16时许,王某6窜至魏县工贸小区盗窃王某2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5、2016年4月25日14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农业局楼下酸碱平衡健XX活馆门前,盗窃于某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93元。6、2016年4月25日15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育才路东段逯某的木工店门前,盗窃逯某的未知品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40元。7、2016年4月27日上午,王某6窜至魏县天安大道皇家宝贝幼儿园门前,盗窃潘某的艾乐牌电动自���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50元。8、2016年4月27日18时许,王某6窜至魏县水城广场,盗窃王某1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00元。9、2016年4月28日,王某6窜至成安县美食林商城东100米路北的靓点原创生活馆门市前,盗窃魏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0、2016年4月29日上午,王某6窜至魏县水城广场,盗窃王某4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75元。11、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王某6窜至成安县邯大路新约发艺门前,盗窃谭某的艾丽斯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90元。12、2016年5月1日15时许,王某6窜至魏县华联超市门前停车处,盗窃卫某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53元。13、2016年5月2日晚上,王某6窜至魏县工贸小区,盗窃白某的组装电动自行车一辆。14、2016年5月3日9时许,���某6窜至成安县成肥路口北献光图文广告门市前,盗窃王某3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5、2016年5月3日上午,王某6窜到成安县育才小区二期住宅楼前,盗窃张某的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08元。16、2016年5月3日12时许,王某6至成安县太阳城购物中心员工停车棚,盗窃李某1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29元。17、2016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老裁缝家纺门市南侧,盗窃秦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8、2016年5月3日14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南街老一中东侧过道内,盗窃唐某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9、2016年5月3日14时20分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西街西南街卢某家门口,盗窃卢某的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35元。20、2016年5月3日下午,王某6窜至成安县西关口���第二拉面馆东侧过道内,盗窃李某2的康鹿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0元。21、2016年5月3日,王某6窜至成安县向阳北街樱花鞋业门市南侧胡同内,盗窃暴某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95元。22、2016年5月3日16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盛世佳苑小区3号楼3单元楼前,盗窃刘某1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80元,王某6盗窃该电动自行车至小区门岗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后民警将王某6和该电动自行车带至成安镇派出所,后退还失主。上述第一至第十三起,袁小光将王某6所盗窃电动自行车卖给王某5,将所得赃款用于和王某6的日常消费,王某5将电动自行车拆解后以废品售卖。第十四至二十一起,王某6将后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藏匿在其与袁小光租住的民房里,后被民警缴获并退还给受害人。公诉机关向本��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6、袁小光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5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6、王某5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袁小光辩称,其不知道王某6盗窃,其是无罪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王某6伙同袁小光先后在成安县、魏县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22辆,其中袁小光负责租存放赃物的仓库,并负责销赃、管理赃款。王某6负责实施盗窃。王某5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且收购后将电车拆解销售,致使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1、2016年4月17日下午,王某6窜至成安县西关口南侧上谷书院门前,盗窃何某的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71元。2、2016���4月18日上午,王某6窜至成安县向阳北街路西2元店门市南侧过道18号住宅门前,盗窃李某3的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元。3、2016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成安镇医院门前,盗窃侯某的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50元。4、2016年4月21日16时许,王某6窜至魏县工贸小区盗窃王某2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89元。5、2016年4月25日14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农业局楼下酸碱平衡健XX活馆门前,盗窃于某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93元。6、2016年4月25日15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育才路东段逯某的木工店门前,盗窃逯某的未知品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40元。7、2016年4月27日上午,王某6窜至魏县天安大道皇家宝贝幼儿园门前,盗窃潘某的艾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50元。8、2016年4月27日18时许,王某6窜至魏县水城广场,盗窃王某1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00元。9、2016年4月28日,王某6窜至成安县美食林商城东100米路北的靓点原创生活馆门市前,盗窃魏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11元。10、2016年4月29日上午,王某6窜至魏县水城广场,盗窃王某4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75元。11、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王某6窜至成安县邯大路新约发艺门前,盗窃谭某的艾丽斯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90元。12、2016年5月1日15时许,王某6窜至魏县华联超市门前停车处,盗窃卫某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53元。13、2016年5月2日晚上,王某6窜至魏县工贸小区,盗窃白某的组装电动自行车一辆。14、2016年5月3日9��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成肥路口北献光图文广告门市前,盗窃王某3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18元。15、2016年5月3日上午,王某6窜到成安县育才小区二期住宅楼前,盗窃张某的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08元。16、2016年5月3日12时许,王某6至成安县太阳城购物中心员工停车棚,盗窃李某1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29元。17、2016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老裁缝家纺门市南侧,盗窃秦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34元。18、2016年5月3日14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南街老一中东侧过道内,盗窃唐某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元。19、2016年5月3日14时20分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西街西南街卢某家门口,盗窃卢某的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35元。20、2016年5月3日下午,王某6窜至成安县西关口西第二拉面馆东侧过道内,盗窃李某2的康鹿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0元。21、2016年5月3日,王某6窜至成安县向阳北街樱花鞋业门市南侧胡同内,盗窃暴某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95元。22、2016年5月3日16时许,王某6窜至成安县盛世佳苑小区3号楼3单元楼前,盗窃刘某1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80元,王某6盗窃该电动自行车至小区门岗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后民警将王某6和该电动自行车带至成安镇派出所,后退还失主。上述第一至第十三起,袁小光将王某6所盗窃电动自行车卖给王某5,将所得赃款用于和王某6的日常消费,王某5将电动自行车拆解后以废品售卖。第十四至二十一起,王某6将后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藏匿在其与袁小光租住的民房里,后被民警缴获并退还给受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逯某陈述,我叫逯某,女,现住成安县盛世佳苑小区,我在育才路与雪涛南大街交叉口西行50米路北开了一家木工店。2016年4月25日15时许,我在门市前丢失一辆电动自行车,是被一名年轻女子偷走的。我当时看监控录像记下了她的模样。今天14时许,我门市里无意间看到这名女子步行经过这里。我就悄悄跟在她后面,她走到成安县东门口饺子馆西侧的过道里发现有两辆电动自行车,之后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她没有推走,后来她又进入盛世佳园小区西侧的一栋楼前,我赶紧去门岗值班室找来该小区的一名保安人员并说明了情况。当她准备推电车的时候发现前来巡逻的保安,之后她进入了楼道里避开了这名保安,当这名保安巡逻完准���回门岗值班室时,她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出来了,当她经过这名保安旁边时被该保安拦住了,我在门岗的监控录像里看到了这一切,我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巡警前她带到了派出所。2016年4月25日15时许,我丢了一辆绿色电动自行车,什么牌的我忘了,车框里有一件我刚花50元买的T恤。电车是2016年1月份以2100元买的。2、另人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秦某、白某、刘某1、魏某、王某3、唐某、卫某、卢某、王某4、侯某、张某、何某、李某3、于某、谭某、潘某、暴某等人陈述,均证明电车被盗。3、证人郝某1证言,2016年4月17日,我将自家位于成安县南街小学南侧路西临街门面房租给了一男一女两人,该两人大概二十五六岁,其中那名男子身材比较胖,自称是临漳县人,那名女的口音不像是本地人,我不知道他们名字。我当时听那名较胖���子说是开办信用卡门市用的,但到现在为止也一直没有动静。当时说好的价格是每月300元,但到现在为止,对方只是给了我200元定金。昨天晚上你们派出所通知我,我打开门面房才发现里面存放了八辆电动自行车。4、证人冯某1证言,我叫冯某1,女,现租住在魏县妇幼保健院东胡同北头。我这房子的房东是郭某1。院内西屋是一男一女租的,男的比较胖,年龄在二十五六岁。女子皮肤较黑,个子不高。他俩平常不在这里,我经常看到他俩一起从外边推着电车回来,将电车放到屋子里就走了。三四天前,我看到他俩从那间屋子里拉出十几辆电车,都是骑过的。我问过那男子,他说是以旧换新得来的。5、证人郭某1证言,2016年4月27日,我将自家房子出租给了一男一女,约定100元/月,当时对方交了100元的房租。这名男子体态较胖,年龄二十五六岁。��子皮肤较黑,也在二十多岁,个子不高。我不清楚从我出租房里查获的三辆电动自行车是怎么回事。6、证人刘某2证言,2016年5月3日16时许,我当里正在门岗值班,这时有名女子从大门进来说,有一名偷电车的女子进小区了。我就赶紧在小区内巡逻,期间在3号楼3单元发现这名正在偷电车的女子,当时她正在撬一辆电车的开关,她看到我以后就停下来直接进入到了3单元楼道内,然后我就回到门岗附近等着偷电车女子出来。不到5分钟,偷电车女子骑着一辆电车出来了,我趁机就拦下了她,并报警。7、证人郝某1对被告人袁小光、王某6的辨认笔录。8、被告人王某5对被告人王某6、袁小光的辨认笔录。9、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成价认定字[2016]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10、被告人王某6供述,2016年5月3日下午,我步行转到成安县盛世佳园小区,我在该小区一栋楼门口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且没有上锁。我就推上该电车往小区外走,当走到门岗处时被拦住了,然后你们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带我到了派出所。在当天被抓之前我还在成安偷过八辆电车,电车都停放在租来的仓库内,仓库位于一家叫婚宴城的饭店南边。该仓库是4月中旬我和袁小光租的,当时约定300元/月。袁小光知道我偷电动,但是他不参与,袁小光将我偷来的电车卖给别人。袁小光卖过两次,一次是在租房后五天时,卖了九辆。第二次是在这次后五六天,卖了七辆。收电车的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他开着一辆小型的白色货车。袁小光对我说过这男子的名字,但我没有记住。上5月3日上午9时许,我乘28路公交车到成安县一个红绿灯路口处下的车,我顺着一条往北的斜路走了约二十分钟,我见到一辆不带脚蹬子的电动自行车在路西的一个不大的门前,当时那门还关着,我见电车没有上锁就用钥匙对开了电源,然后骑到了仓库里。我的原则是只骑电动自行车,不骑自行车,至于电动车的样式和颜色,我从来不关心。今天的这个局面都是车主们粗心大意造成的,害人终害己才有今天的这个结果。随后,我从租住的地方出来向左走,走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向右拐,走了大概200米左右向右拐进一条小路,一进小区在我右手边有一栋楼房,我在这座楼的一个临街的楼道口前见一辆半旧的电动自行车,这辆电车是带脚蹬的,电车没有上锁,我就将之骑到了仓库内。5月3日白天,当是路上有好多学生。我从租住处出来后向左走,走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向左拐,之后我就记不清怎么走了。我走到一个比较低矮的破旧民房门口,我见门外右边的电线杆旁边有一辆不是很新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电车没有上锁。我就��随身带的钥匙将电动自行车打开了,然后就骑到仓库里了。5月3日下午,我当时记得是从成安县城的一个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往西走了一段,路南有一个小胡同,我顺着胡同往里走了一段,在胡同的中段路西有一辆比较破旧的电动自行车,车前筐里放有一副手套和一副眼镜,电车没有上锁,我就用随身的钥匙对开电车,骑到了仓库里。2016年4月底的一天,我在成安县中医院往北走第一个红绿灯南边路西一间门市前推了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2016年4月底的一天,我在魏县魏城镇天安大道的皇家宝贝幼儿园门口找了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我用钥匙将之对开并骑走。2016年5月1日下午,我在魏县华联超市门前找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我将之偷走了。2016年4月21日,我在魏县工贸小区里西侧的一栋楼前找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我将之偷走了。5月初我在该小区又偷了一辆电车。2016年4月底的一天,我沿成安县中医院大街往北走了两个红绿灯后继续向北走,在路西侧的一家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门市前,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当天晚上,我从该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往北走到十字路口后往西走了不知道多远,在路南的一家理发店门前找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我将之偷走了。2016年4月底,我在租的门市附近一胡同内找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我将之偷走了。2016年4月底,我沿着中医院前的大街一直往北走,过了两个红绿灯以后,又往北走了一段路,在路东侧一个窗户上挂有窗帘的门市前面,我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6年4月底的一天,我在成安县太阳城购物中心往东十字路口往北走的街上一家2元店南侧过道内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此后三四天,我又在那家2元店对面路东的过道内偷了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2016年4月底的一天,我在成安县太阳城购物中心门前找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偷走了。2016年5月3日12时许,我在该购物中心后面的员工电动自行车存放处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6年4月下旬,我在水城广场前找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我将之偷走了。我在邯郸市区偷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将电瓶卸下来后和袁小光一起卖给了一个修电车的门市了,魏县偷来的电车也一样处理的,该两家修电车门市在哪里我不记得了。11、被告人袁小光供述,2016年3月份,我和王某6从苏州回到邯郸,我就在邯郸、魏县、成安县做贷款业务。2016年4月份,我为了住着方便就和王某6行然成安县向阳南街、邯郸市土山街、魏县交通局西侧各租了一间民房。大概今年四月中旬在邯郸我听王某6说在成安县收了几辆电车放到租的民房里了。当天我就到成安县租住的民��看,一共九辆电车。随后我就在成安县城里找收购电车的,我在一家饭店吃饭时见一男子开一辆白色货车,车上好多旧电车。我就问该男子是否收电车,该男子说收。我就上到该男子的车上,该男子自称叫王某4,说是魏县双井的。我和王某4到我在成安县向阳南街租的民房里看车,当时王某4把民房里的九辆电动自行车全部拉走了,王某4给了我一千二百五十元。又过了一个星期我在肥乡做贷款时,我给王某6打电话才得知她在邯郸市因为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派出所逮住了,我到派出所后没多长时间她被放了出来。王某6出来以后,我对她说,以后不要偷车了,你在我们租住的地方是不是都偷电车了,房子里是不是都有电车。王某6说都有。我到成安县向阳南街、邯郸市土山街、魏县交通局西侧看了,成安县向阳南街有七辆电动自行车,土山街有五辆,魏县交通局西侧有十��,我就联系王某4收走了这二十二辆电动自行车。这次王某4一共给了我四千二百五十元。2016年5月3日上午,我去成安县辛集做贷款,我和王某6来到成安县,我让她在县城等我。21时许,我回到出租屋找王某6时发现她没有在,但见屋里有电动自行车,我就打110问情况,警察让我到成安镇派出所了解情况。12、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6年4月24日13时许,我在成安县雅迪电动自行车门市认识的胖子,他领着我到成安他租的门市,该门市内言辞有一张单人床和一些衣服。另外还放着七辆电动自行车,我以465元从胖子手中收购的这些电车。第二次是4月29日10时许,胖子让我收电车,我们约定4月30日5时到邯郸收购。于是我在邯郸市中华路往北走,他的仓库处收购了五辆电车,当时胖子和一个二十四五岁的女子在场。随后胖子坐着我的车来到他成安县仓库,我以840元收购了���辆电车。再后来他和我一起到魏县南环南市场附近路北的过道内他租的房子处,我以1040元收购了十辆电动自行车,最的我就回门市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6、袁小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5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袁小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袁小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犯王某6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5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