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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容带与珠海市斗门县培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容带,珠海市斗门县培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244号之一原告:吴容带,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晖,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县培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井岸镇中心北路九十二号B幢7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鹏,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容带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县培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3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00年初,被告、张文辉承接了珠海大桥东右侧XX路公司“大风车庄园”的工程,并转包给原告的船队施工,施工地点位于现在的珠海大桥东右侧的珠海市防汛物料仓库及华发水岸楼盘部分地块,施工内容为填平用土石围起来的鱼塘。2001年3月31日,XX路公司“大风车庄园”结算给原告的工程款275630元。张文辉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代领了这笔工程款,并向原告写了一份收据,确认代领了该笔工程款275630元。原告一直要求归还工程款及利息,但张文辉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张文辉已去世,其生前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275630元及其利息1108966.6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工程款,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为现在的珠海大桥东右侧的现珠海市防汛物料仓库及华发水岸楼盘部分地块,施工内容为填平土石所围的鱼塘。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诉称的工程发生在通海可航水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虽然主张的款项为工程款,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产生的工程款,故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井岸镇中心北路九十二号B幢7楼,该住所地属于珠海市斗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珠海市斗门县培圣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宇峰人民陪审员  刘康康人民陪审员  易洪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廖林锋书 记 员  杨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