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龙建芬、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芬,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建芬,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北路65号迴龙小区15#-16#栋。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龙建芬与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龙建芬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桂H×××××号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只是查封车档,未见车辆行踪。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76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