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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业小勇与汪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业小勇,汪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292号原告:业小勇,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被告:汪荣全,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业小勇诉被告汪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业小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