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业小勇与汪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业小勇,汪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292号原告:业小勇,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被告:汪荣全,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业小勇诉被告汪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业小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