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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国防与张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防,张继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076号原告:赵国防。被告:张继业。原告赵国防与被告张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化肥款10190元,并自2015年4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分给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欠款1619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5年7月1日付清化肥款。拖欠的化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6000元,尚欠10190未给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继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国防化肥款10190元,并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化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返还原告赵国防75元,由被告张继业负担75元;邮寄费168元,由被告张继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