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515号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我院受理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