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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机械厂某某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厂配件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平君,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配件分厂。法定代表人夏光伟,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配件分厂给付货款3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配件分厂现进行企业改制,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配件分厂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78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