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924号原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唐延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艳英、代理审判员司成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租汽车承运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陕XXX**号出租车,承包期限为2011年5月13日至2016年9月10日,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承运期满后,原告收回车辆牌照、相关营运手续及一切附属设施。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经营上述出租车,合同期限终止,被告却拒绝向原告返还陕XXX**号出租车牌照、相关营运手续和附属设施,也拒不办理承包合同终止后的清算和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正常运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陕XXX**号出租车牌照、相关营运手续和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运输证、计价器周检测、车辆行驶证、附加费本、服务监督卡、钢瓶合格证、车体外部顶灯、计价器、IC卡、空车灯等);2、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陕XXX**号出租车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00年及2003年其出资从某甲公司取得本案出租车的使用权和经营权,2004年某甲公司被某某公司合并,2005年其又出资变更本车为出租车,车辆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双方系管理和服务关系,公司扭曲为承包关系,合同上的签字并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车辆出资更新及一切附属设施均由个人承担,公司仅是代办、代收,合同应是无效的。原告请求退还的物品均由其出钱购买的,不应返还;另此外,自己交了30000元购买了十年的经营权,并多次联系原告将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不予配合。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9日,被告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陕XXX**号奥拓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给被告,经营权为10年。同年7月20日被告与西安市某甲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该公司红色奥拓、车牌号为陕XXX**号出租车一辆,有偿使用期限为2000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10日。2003年11月25日被告与西安市某甲出租汽车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车牌号及承包期限不变,车型变更为绿色捷达。2011年4月30日,原告购买了发动机号为XXXXX1的比亚迪汽车,又于同年5月11日为该车办理了陕XXX**出租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同年5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西安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承运合同》,约定:……二、承包期限为2011年5月13日至2016年9月10日,共5年4个月;三、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车型比亚迪,车牌号陕XXX**,颜色黄/绿,附属设施计价器、顶灯、车内设备完好;四、承包指标及有关规定:1、乙方上车前应向甲方交承包金更新万元、应交管理押金1000元,此款交清后,车辆及牌照5年4个月使用权方可一次性转归乙方,车辆牌照所有权归甲方。承运期满,甲方收回车辆牌照、附属设施等相关手续,退还押金(不计息)。裸车由乙方自行处置。……3、承运期内,车辆必须由乙方出资,由甲方统一参加保险,否则视为单方违约,车辆出现脱保,本合同自行解除……合同期限内,双方按约履行。现承包期限已满,被告并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牌照、附属设施等相关手续。另查明,被告曾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要求确认陕XXX**号出租车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将原告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后被某某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出租车除了裸车车辆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外,其专属牌照系该车辆拥有经营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经营权的取得须经特定行政机关予以审批许可,并颁发经营权证书。该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涉案车辆的经营权证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主体均为出租车公司,结合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和购车发票均登记或开具为某某公司的事实,可以认定出租车公司享有涉案车辆所有权及获准期限内经营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税票、收款收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完税证明、《协议书》、《车辆承包合同书》、《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西安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承运合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意思表示一致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证照合法、附属设施完好的出租车辆,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期满后归还车辆牌照、附属设施等相关手续。现被告逾期未履行合同期满后的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辆牌照、运营手续及附属设施等,并配合变更陕XXX**号车辆使用性质手续,应予支持。被告认为该出租车系其购买,所有权亦应归自己所有。原告承认发动机号为XXXXX1的比亚迪汽车为被告出资,该裸车的所有权主体为被告,但被告主张陕XXX**号出租车所有权归其所有,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故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在其与某甲公司的承包合同期内,政府因故增加了几月或一年不等的运营期,某某公司合并了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的义务应由某某公司来承担,故其合同期限应当顺延。因新车上户须由经营者向特定机关重新申请取得经营权,被告主张与某甲公司承包合同期内的经营权延续,亦应只及于该承包合同所涉车辆,而与本案承包合同无关,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返还陕XXX**号出租车牌照、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计价器周检测本、附加费本、服务监督卡、钢瓶合格证、车体外部顶灯、计价器、IC卡及空车灯等附属设施。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配合原告西安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办理陕XXX**号出租车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诉讼费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张艳英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