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楚吉胜、李发红、杨坚、徐国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楚吉胜,李发红,杨坚,徐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民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A幢1层商铺55号。负责人:郭立民,行长。被执行人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关钢铁厂内。法定代表人:徐国林。被执行人楚吉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发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坚,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国林,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2)昆民四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昆民四初字第334、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