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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8821号原告:顾某,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的原因,近几年矛盾不断,几乎没有语言交流和沟通,导致自2012年至今双方分床居住。2016年2月双方彻底分居,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6年5月被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判决后双方感情依旧没有任何好转,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自1998年认识至今已18年,我对这个家庭付出很多;后来我们一直和原告的母亲一起共同生活了11年;近两三年来因原告经常夜不归宿,我劝过她几次但原告并未改正,因房屋装修,原告及其母亲搬到他处居住,并将房屋出租,无奈我们开始分居,现在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驳回原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现原告顾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赵某认可上述事实,并表示双方自2016年2月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顾某和被告赵某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现原告顾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为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努力;因此本院对原告顾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艳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