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梅森花、朱炳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森花,朱炳洪,李晓琴,王雅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森花,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朱炳洪,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晓琴,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雅倩,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森花与被执行人朱炳洪、李晓琴、王雅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雅倩所有的位于东城白马郡中苑3幢2单元1202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0052)。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梅森花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雅倩所有的位于东城白马郡中苑3幢2单元1202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0052)的查封。二、上述房产只能过户给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买受人王寒冬、徐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豪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493号之二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梅森花与被执行人朱炳洪、李晓琴、王雅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4执4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雅倩所有的位于东城白马郡中苑3幢2单元1202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0052)。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梅森花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雅倩所有的位于东城白马郡中苑3幢2单元1202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0052)的查封。二、上述房产只能过户给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买受人王寒冬、徐意。附:(2017)浙0784执4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