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刘建平因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财保7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0077612376W,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二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成,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亚真,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建平,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刘建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日月轩B区7栋2单元803号房产予以查封。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已将该申请提交本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刘建平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日月轩B区7栋2单元803号房产(产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