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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光秀、梁载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秀,梁载元,梁雪梅,梁俊杰,黄洁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梁光秀,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梁载元,男,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梁雪梅,女,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俊杰,男,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黄洁凤,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梁光秀、梁载元、梁雪梅、梁俊杰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洁凤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3857.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黄洁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洁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