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关元龙与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元龙,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4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元龙,男,1963年11月30日生,满族,沙河口区元龙兴海宾馆业主,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学、王子豪,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韩恒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8层。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莹莹,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该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关元龙与被上诉人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元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元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元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上诉人关元龙已预交),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关元龙负担。审判长王淑兰审判员缪明审判员王良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