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