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师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师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5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师昆,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师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师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周师昆与被害人陈某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周师昆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达亿汽车用品厂内,持一把砍刀砍伤陈某的手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陈某右尺骨两处骨折、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周师昆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师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师昆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师昆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师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师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