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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字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罘诉被告郭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罘,郭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字239号原告刘天罘。被告郭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罘诉被告郭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罘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罘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