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字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罘诉被告郭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罘,郭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字239号原告刘天罘。被告郭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罘诉被告郭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罘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罘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