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与谭凤伟、何会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谭凤伟,何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代表人徐东州。被执行人谭凤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会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2016)陕03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与谭凤伟、何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凤伟、何会萍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754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