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进忠与郑东伟、河北城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忠,郑东伟,河北城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72号原告孙进忠,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郑东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雪豹,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城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107国道东侧98号公路一局二公司乙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栓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西五金店2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被告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汇锦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江。被告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郑东亮。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进忠诉被告郑东伟、河北城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进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孙进忠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