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3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知利、孙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知利,孙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3000号之二申请人:陈知利,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孙飚,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知利与被执行人孙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飚银行账户130000元,现因申请人陈知利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知利银行账户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世生审判员 黄文兴审判员 陈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景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第七十三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